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傷害、致殘、死亡的后果以及其他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賠償的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對該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該解釋對責任方應當支付后續治療的費用作了規定,因該規定較為原則,審判實踐中不便操作,特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后續治療費問題發表一些拙見。
后續治療費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單純的后續治療醫學建議并不能解決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后續治療費的計算是個非常復雜的醫學和法律問題,涉及多種因素。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后續治療費用的方法各不相同,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 按既往已發生費用的平均數計算。這是一種最為簡單的計算方法。但是因為疾病發展階段不同、住院治療與否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學性,對于被告醫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對原告也可能不公平。
2. 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治療費用評估。
3. 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醫生建議進行計算。
4. 其他計算方法。
基本醫療費用對于基本醫療費用,在實踐中,可以參照疾病的常規治療和護理標準進行計算。例如,腫瘤病人化療藥物的選擇應按國內普通化療藥物的價格進行計算,而不應按照進口同類藥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