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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新修訂的《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于8月25日由山東省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于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公布。
作為地方性法規,《條例》首次將聚合打車平臺管理納入法規調整范圍,明確了聚合打車平臺的法律定位、責任和監管措施。
《條例》提出,第三方網絡聚合平臺為網約車經營者與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務,應當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保證網絡安全、穩定運行。聚合平臺應當對接入的網約車經營者(即網約車平臺)進行審核,未取得經營許可的不得接入。
《條例》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和乘客三方主體的權責作了規定。要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加強營運服務過程的管理,網約車經營者不得向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公開派單機制、計程計價方式,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線上線下保持一致。駕駛員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載客、不得繞行。乘客應當按照計價支付車費和乘車過程中發生的過路、過橋等費用。
在運營保障方面,《條例》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服務區、停靠站等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建立完善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強化行業監督管理;開展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文明創建活動。濟南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因承擔指令性運輸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出租汽車管理涉及多個政府部門,《條例》要求部門之間加強密切配合,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交通運輸、行政審批、公安等部門采用網上申請、就近辦理、數據互通等方式提高辦事效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服務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