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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條例》(簡稱《條例》)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設長江三角洲區域合作專章,明確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共享船舶污染監測預警、船舶污染物跨區域接收轉運處置、船舶污染事故處置、船舶污染防治信用等信息,建立執法聯勤聯動、應急協作和信用聯合懲戒等機制。
為強化主體責任,《條例》明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船長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方面依法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
《條例》禁止以船體外板為液貨艙周界的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在上海長江干流、黃浦江和其他內河通航水域停泊、作業;禁止船舶向黃浦江、蘇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內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明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內河船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進行接收、轉運和處置。
據悉,《條例》是服務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高上海船舶污染防治水平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長三角區域船舶污染聯防聯治、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有力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