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舉報信主要內容的格式
1、提出問題。就是開門見山的說明你所舉報對象存在的典型問題及性質等核心內容,盡量做到言簡意賅、高度概括;
2、列擺證據。就是用真實的事例或者合法有效的旁證,擺事實,講道理,來證明你開始時對投訴對象所存在問題的真實性,盡量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既要有條理,又符合客觀事實;
3、解決問題。也就是談談你對所投訴問題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認識,以及你對如何處置簡單提出個人看法或要求。盡量做到有理有節、客觀公正。
涉稅犯罪形成的原因
(一)稅收體制不健全,給涉稅犯罪滋生提供了土壤。如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企業實行的銷項稅率是百分之十七,必須取得值稅專用發票作進項稅抵扣后為應納稅額。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企業的供貨商并不一定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只能取得一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回來抵扣進項稅額,稅負相對就很高。如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執行,個別企業將全部收入申報納稅會造成虧損。而且百分之十七的稅率,對于貪婪者來說是如此高額的回報,因此,部分企業冒著觸犯刑律的危險對沒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進項抵扣這部分收入進行了第二套賬處理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稅務等職能部門有章不循,給涉稅犯罪生存創造了機會。有些稅務征收人員對稅款征收額度的隨意性大,使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缺乏嚴肅性;有關稅務登記、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的銜接和制約機制不完善,不能對納稅人實施有效監控,某些人便利用稅務制度的不完善進行偷漏稅違法犯罪活動。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大多犯罪分子成立虛假公司,從工商注冊地址和稅務登記地址、注冊資金、公司有關人員的身份證到公司及其有關人員的電話號碼等大多虛假,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明確了工商、稅務部門在管理此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但在實際中幾乎沒有嚴格執行;特別是有的稅務部門對公司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等關系國家稅收能否有效征收的規定置若罔聞,或者隨意放寬條件,導致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三)打擊力度不夠,給涉稅犯罪發展提供了空間。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務部門 “以罰代刑”普遍。當前,稅務機關對于偷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犯罪能收款的則以行政處罰為主,給予罰款、補繳稅款等行政處罰,追求經濟效益,沒有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只有收不到款的或舉報人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才移送公安機關。這是公安機關無法有效打擊涉稅犯罪的根本原因;二是公安機關從事經濟犯罪偵查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偵查人員對財會、稅收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不熟悉。客觀上造成對涉稅犯罪證據的收集不全面,給犯罪分子的辯護和法官的輕判提供了機會;三是刑事處罰較輕是涉稅犯罪頻發的一個重要因素。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場競爭力的強化,一些企業和個人為了在市場競爭中攫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在極端個人主義、小集體主義和拜金主義腐朽思想的驅使下,擾亂市場秩序,侵犯國家的利益。而涉稅犯是侵犯國家利益最容易得手的手段,即使被查獲其受到的刑事處罰又遠輕于其他類型犯罪,如偷稅犯罪,最高刑期才七年,也就是說隨便偷再多的稅,那怕是上億甚至更多,也就幾年;四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也是導致涉稅犯罪存在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達到招商引資的目的,在開發區內設立各種稅收優惠,但相應的管理措施又沒有跟上,給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在查處這些不法企業時,領導總是以破壞投資環境、維護社會穩定等旗號干涉。或者讓稅務機關 “以補代罰”、“以罰代刑”。不僅破壞了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而且動搖了納稅人的價值判斷標準,陷入偷逃騙稅的攀比中。又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中受(開)票單位大多分布全國各地,要查清犯罪事實就必須對所有受(開)票單位進行調查,因此就必須依靠受(開)票單位所在地的公安、稅務機關協查,但由于往往會觸動當地的某些利益,部門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不同程度的存在,勢必影響辦案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