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離職怎么辦?
勞動者擅自離職是指未向用人單位提交口頭或書面辭職報告,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崗位的違法違約行為。
員工擅自離職怎么處理?
因此,用人單位應教育勞動者自覺守法、遵守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擅自離職的行為做出限制性、懲罰性規定。
這種違法行為往往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如果損失金額可以計算,可以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金額進行賠償。如果無法計算損失金額,可以約定具體的索賠金額。根據該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經許可離崗的勞動者,尚未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頒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后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賠償的份額不得低于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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