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不能租賃哪些人
房屋不能租賃以下這些人: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7.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房屋租賃不想租怎么處理
租客在與房東簽訂了租賃合同的,后因租客原因不想租賃房東房屋的,應與房東協商解除租房合同,請求房東退還已付房租及押金等費用,租客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房東支付相應違約金。如與房東協商不成,可向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訴,請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房東退還已付房租及押金等費用。
三、房屋租賃稅如何算
房屋租賃稅費的計算方式是:
1.從價計征。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租計征。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沒有從價計征的換算問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余均從次月起繳納。
個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