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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為什么無座和二等座是同價”話題沖上熱搜。一個有座、一個無座,同樣的價錢,不一樣的服務,這合理嗎?12306客服回應稱,無座售價與二等座相同,目前的定價是根據國家發改委文件精神,由鐵路運輸企業自行定價。按照價格法、鐵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同時會根據市場情況,實行多檔次浮動票價體系。
對于火車“站票坐價”,已有消費者多次提出質疑,引發多輪討論。這一次,“為什么無座和二等座是同價”話題沖上熱搜,是消費者的疑惑和不滿意情緒的新一輪集中釋放。
“站票坐價”不僅于情不通,讓消費者難以理解和接受,于法于理也存在悖逆之處。所謂“一分錢一分貨”,消費者付出的價款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該是對應的,應該呈現出一致性,這也是市場價值規律的基本特征。鐵路站票和坐票所對應的服務舒適度、安全度、消費體驗等都有明顯差距,且鐵路企業為站票付出的成本也要小于坐票,按理說,鐵路站票的價格應該適度低于坐票的價格。
自2016年2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改革完善高鐵動車組旅客票價政策的通知》后,鐵路運輸企業獲得了對高鐵動車客票的自主定價權,但依據《價格法》,鐵路運輸企業自主定價也不能隨心所欲,而是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制定高鐵票價時,應把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作為基本依據,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明確: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鐵路運輸企業給出的高鐵站票價格等同于二等座的票價,缺乏價格合理性,票價與服務并不匹配,違背了市場價值規律和定價公平原則,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鐵路“站票坐價”的老做法該改改了。從綠皮火車時代,鐵路系統就執行“站票坐價”,但這一傳統的定價慣例不能成為支撐“站票坐價”公平性、合理性的依據和理由,不能成為妨礙鐵路運輸企業改革站票定價模式的絆腳石。當前,法律法規和市場經濟規則日益完善,人們的法治意識和公平消費意識越來越強,對消費權利有了更高的要求。在這樣的語境下,高鐵“站票坐價”就顯得愈加不合時宜了,與法治要求和消費者的公平消費訴求也有了不小的差距。
鐵路運輸企業很有必要摒棄“站票坐價”定價模式,本著公平原則,結合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給站票設定低于坐票的合理價格,給站票打打折,推進站票價格與服務的合理對接,提升消費者的公平消費體驗。鐵路客運應該具備一定的公益性和社會責任感,鐵路運輸企業在制定站票等票價時,既要考量己方的利益訴求,也要平衡考量消費者一方的利益訴求。
鐵路客運承載著民眾的出行需求,鐵路客運票價關乎民眾的切身利益。鐵路運輸企業應通過聽證程序,征集消費者、監管部門、專家等的意見,確定站票價格的“打折比例”,讓站票價格更具科學性、公平性、合理性,找到企業利益、消費者權益與社會責任的最大公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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