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稱,其通過朋友認識一名男孩殷澤(化名),對方比她大2歲左右。3天前的晚上,殷澤和另一名男孩周飛(化名)以她的一位女性好友在殷澤家里為由,將她引至其家里,“到了房間,孩子以為她朋友在屋里,結果發現屋里根本沒有她朋友。”兩名男孩稱她的朋友去了衛生間,一會兒回來。說話間,便鎖死了房間的門,她察覺到不對勁,結果兩名男孩對她打了耳光,后往她肚子上猛踹一腳,然后將她的手腕按住,然后兩名男孩對她實施了侵犯,“最后2名男孩給她錄了視頻,威脅她,稱如果給父母說,他們就把視頻散播出去……我看著孩子身上的淤青,不敢想象這是兩個14歲左右的男孩能做出的事情。”
2名嫌疑男孩中,殷澤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導者,他帶著自己的同伴一起實施了犯罪,但由于他未滿14周歲,因此已被釋放,將不承擔法律后果;另一名男生周飛已被刑拘,將被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
《刑修案(十一)》之后,對于十四歲的最低責任年齡進行了修改。
設立最低刑責年齡的初衷是保護未成年人,使其免受法律刑責懲罰,予其改過自新機會。
但隨著社會發展,在實踐中發現,設置“刑責門檻”會導致一個問題:一些“低齡犯罪者”毫發無損,受害者渴盼的結果難以伸張。
故在當時將最低刑責年齡下降至十二周歲,已經是很大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