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包括以下親屬:
1、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2、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岳父母或者公婆過世,也列入可享受喪假的范圍。對于超出這一范圍的親屬,用人單位有自行解釋權;
3、在實際操作中,有用人單位也將祖輩去世列入職工可享受的喪假范圍,具體由各企業自主認定。
新規: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休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以上規定并不完善,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還有更詳細的規定,總體與上述規定并不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