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軍火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槍支彈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滿四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上。正常情況來看走私軍火罪名更大,最高刑罰為死刑。
走私罪是怎么認定的?
走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為。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走私罪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向國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