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婦聯公布的“改革開放40年上海女性發展調研報告”顯示,女性初婚初育的年齡大幅提高,二孩政策實施后,用人單位在用工選擇上的隱性歧視加重。
近年來,上海女性和男性的預期壽命不斷提高。改革開放40年來,上海女性的預期壽命從1978年的74.8歲上升到2017年的85.9歲,上升了11.1歲,高出全國平均數6歲多,這一指標在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中位居首位(除香港和澳門)。
與全國相比,上海男女的初婚年齡提高速度高于全國水平,且女性初婚年齡的提高幅度高于男性。截至2015年,上海男女的平均初婚年齡分別為30.3歲和28.4歲,比2005年分別提高了5.0歲和5.4歲。另外在2015年,上海女性的初育年齡為29歲,已高于很多西方發達國家(美國26.3歲,英國28.6歲,法國28.3歲),但仍略低于日本(30.6歲)、韓國(31歲)、意大利(30.7歲)等國。
法律對初婚年齡的規定是什么?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國港臺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18歲,女不得早于16歲。
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因此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次修訂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
我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愿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寧夏、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晚婚晚育和法定結婚年齡的關系
首先,晚婚晚育和規定的結婚年齡不矛盾。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是從我國的實際出發的。我國幅員遼闊,有12億多人口,9億多農民,50多個民族,各地風土人情、民俗民風都不同。因此,國家不宜把婚齡提得過高。
其次,法定婚齡是結婚的最低年齡線。只是要求青年結婚不得早于此年齡,并不是說它等于最合適最理想的結婚年齡,也就是說,并不等于每個青年到了這個年齡就一定要結婚。正因為如此,婚姻法上明確提出了“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再次,法定婚齡是從我國的實際出發規定的,晚婚晚育是從我國人口狀況和生殖生理功能考慮的,二者并不矛盾。關鍵在于正確認識、正確理解和正確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凡是有志于為我國現代化建設多作貢獻的廣大男女青年,應當積極響應黨和國家的號召,爭做移風易俗、晚婚晚育的模范。
調查還顯示,上海女性晚婚晚育已成趨勢,未婚女青年的比例不斷攀升,這些都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進步而出現的普遍現象,尤其是在上海這樣發達的城市。總之,不管選擇在什么年齡結婚,只要不違反法定最低年齡的規定也即男子22周歲,女子20周歲的都是可以的,畢竟在合適的時間遇上對的人是許多人夢寐以求的,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上找法網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