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票據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犯罪的要中止審理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的票據欺詐犯罪嫌疑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線索提供給有關公安機關,但票據糾紛案件不應因此而中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的票據欺詐犯罪嫌疑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線索提供給有關公安機關,但票據糾紛案件不應因此而中止審理。
第七十五條 依照票據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由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貼現或者保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票據喪失的補救方式有哪些?
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喪失補救方法則既包括普通訴訟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所謂普通訴訟程序,即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般民事訴訟所適用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所謂公示催告制度是喪失票據的人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制度。
1、掛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將票據喪失的事實通知票據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據款項的補救辦法。見《支付結算辦法》第49條。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據失票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關系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權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的補救辦法。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3、提起訴訟
失票人以付款人為被告,起訴。這是對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補充。有時,企業和銀行,很難注意到自己的票據是否被公示催告,從而要承擔較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