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公安管轄哪些刑事案件?
根據現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網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共七種:
(一)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刑法》第285條)
(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刑法》第285條第2款,《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案(《刑法》第285條第3款,《修正案(七)》第9條第2款)
(四)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刑法》第286條)
(五)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案(《刑法》第286條之一,《修正案(九)》第28條)
(六)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刑法》第287條之一,《修正案(九)》第29條)
(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刑法》第287條之二,《修正案(九)》第29條)
網絡安全保衛部門發現主要犯罪行為通過網絡實施的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案,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案,組織考試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案,代替考試案,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以及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的,可以立案偵查,其他有關辦案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網絡公安的職能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安部主管中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宣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三)管理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工作;
(四)監督、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活動;
(五)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